国家疾控局:各级疾控可根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2023-08-31 18:13:30 来源:

国家疾控局今日发布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明确,当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及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等情况,疾控部门应当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同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决策和应急响应建议。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情况 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国家疾控局今日发布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传染病风险评估的情形、发布、参与部门及专家组人员构成等进行了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法》第十条明确,在常规监测或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异常情形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这些情形包括七大方面:

发现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

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输入我国并出现本土传播;

传染病常见的流行模式发生明显改变、发病率或死亡率异常升高或地区分布明显扩大;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及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

检测发现新型病原体或重要的病原体出现耐药、免疫逃逸、致病力增强等情形;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体菌毒种丢失;

其他需要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情形。

专家组受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对以上情形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如果传染病疫情出现跨区域传播扩散时,应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对于国外发生可能威胁我国本土公共卫生安全、严重危害我国海外公民健康或需我国进行紧急卫生援助的疫情,由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必要时,有关省份或地市也应当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多部门参与风险评估 专家组内含传播、气象等非医学专业

对于传染病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办法》中提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教育、海关以及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多部门风险评估和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分享传染病疫情多渠道监测信息,及时沟通解决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组建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生物安全、应急管理、传播学、信息科学、经济学、统计学、气象学、兽医学等学科和专业方向的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组受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委托,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风险评估,或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有条件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可参照组建本级风险评估专家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设置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健康风险提示和健康宣教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支持配合本级风险评估专家组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

疾控可根据评估结果对外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根据规定,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分为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日常风险评估是指对常规监测、部门和国际通报、开源信息主动检索等多渠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评价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传染病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建议。

专题风险评估是根据日常风险评估的建议、工作需要,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特定时期和地区范围的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大型活动可能发生的,以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次生、衍生的传染病疫情风险开展的评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日常风险评估频次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决策和应急响应建议。

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或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根据评估风险等级,视情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地区、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风险沟通、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评价反馈等风险管理工作。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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